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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山县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用罗山 发布时间:2024-10-09 文字大小: |

县直各有关单位: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2024年信阳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信营商〔2024〕2号)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全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强化承诺主体诚信责任意识,构建以信用承诺为引领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为目的,建立健全与事中事后监管紧密结合的事前信用承诺推行机制,实现全县范围内信用承诺统筹签订、管理和应用,开展信用承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形成“承诺+监管”信用闭环管理,营造“有诺必践”的良好信用环境,推进“信用罗山”建设,进一步擦亮信用名片。

二、使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县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1. 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建筑市场、环保、物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2. 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 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 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证明事项型(告知承诺型)”是指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

2.“容缺受理型”是指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审批替代型”是指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时,部分证明材料等要件可用信用承诺书替代。

4.“信用修复型”是指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依规向有关单位提交的信用承诺书。

5.“行业自律型”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 

6.“主动公示型”是指引导承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或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承诺内容

(1)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提供给注册登记单位、行业管理单位、司法单位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若违背此承诺等失信行为,将依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县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

四、承诺领域

1.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局);2.劳动用工(人社局);3.信用修复(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部门);4.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局);5.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局);6.户籍管理(公安局);7.金融领域(金融服务中心);8.税务领域(税务局);9.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局);10.工程建设领域(住建局);11.政府采购领域(财政局);12.招标投标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电子商务领域(商务局);14.统计领域(统计局);15.中介服务业(行政审批局);16.广告营销(市场监管局);17.医药卫生(医保局、卫健委);18.社会保险(人社局);19.社会救助(民政局、残联);20.教育科研(教体局、科技局);21.文化体育旅游(文广旅局);22.环境保护(环保局);23.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24.法律服务(司法局);25.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局);26.能源节约(发改委);27.重点人群(医生、教师、工程师、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部署安排(2024年11月30日前)。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谋划,制定本业务领域推行信用承诺的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实施办法,部署到位。

(二)建立机制,有序推进(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各有关单位统筹梳理制定本业务领域的信用承诺格式文书,以先行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为引领,明确承诺环节、承诺类型、承诺内容等事项,全面开展信用承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三)开展检查,强化监管(2025年1月起常态化开展)。各有关单位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部署已经先行开展的证明事项型(告知承诺型)、容缺受理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等信用承诺,要运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手段,依法依规履行核查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根据承诺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信息化条件采取下列核查方式:

1.在线核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信息核对的,在办结行政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核查。对许可条件是否完备的许可事项、及需要实地查验的证明事项,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第三方评审。对承诺许可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含量高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委托第三方对许可条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核查结论。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后3个月内完成。

4.协助核查。对相关证明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行政审批部门难以独自核查的,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双随机抽查。对声明类承诺以及在发放许可或办理行政事项时不需要核查的许可类、证明类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6.专项检查。对涉及虚假承诺内容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在日常监管或检查中发现承诺主体承诺不实的,应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检查结果要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四)总结完善,巩固提升(每年12月底前)。在推进过程中,适时总结推进效果,不断修订完善信用承诺事项,依托市县信用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信用记录,强化公示运用,综合运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等手段,检查承诺执行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注重承诺运用。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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