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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的通知

来源:信用开封 发布时间:2022-01-13 文字大小: |

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1〕6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7日

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具体任务措施:

一、直面市场主体需求,改进宏观政策与公共服务

(一)财政资金直达。落实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提高储备项目质量,尽早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进一步完善全覆盖、全链条、动态化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专项审计和实时跟踪审计。(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计任务2022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二)税费优惠直达。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及时调整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运用大数据手段主动甄别纳税人缴费人并精准推送优惠税费政策。(省税务局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三)货币政策直达。充分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杠杆撬动作用,督促金融机构抓住政策窗口期,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和防风险基础上,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提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和贷款延期支持水平。推广“信易贷”融资模式,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落实主办银行制度,持续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开展多层次银企对接,争取实现服务全覆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进一步优化规范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接入流程,推进服务公开、全程网办。开展相关公用事业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收费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优化办电服务。开展2021年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城市地区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将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10千伏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时限缩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及取消电费保证金有关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优化水、气、热报装流程。将水、气、热报装流程精简为受理勘查、验收开通2个环节,并压缩办结时间,从受理申请到验收开通,水、气、热经营企业内部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施工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时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七)优化宽带接入和安装服务。对物业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运营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基础电信企业通过擅自添加业务限制用户携号转网等违规行为,推动实现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省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八)优化社会救助机制。按照国家实施“金民工程”要求,建立省级民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纳入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完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对未纳入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进行精准救助。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简化认定程序,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获得救助。(省民政厅牵头,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九)优化残疾人补贴机制。优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认定程序。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组织在补贴资格审核认定中的职责分工,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及其与残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建立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动态管理水平。(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等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制定出台我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快递员、外卖送餐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制定出台我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十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研究制定我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科学测算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做好项目储备,确保郑州市完成3.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资金补助。指导相关地方积极探索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郑州市任务2021年年底前完成,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义务教育保障。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严格控制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三)更好发挥公立医院作用。研究完善省属公立医院财政经费核拨机制,激励省级医院对县级医院开展远程诊疗服务,进一步增强省级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二、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十四)清理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清单编制、管理、实施和监督的基本规则,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衔接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推进)

(十五)加快“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着力推动“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助力企业“快入准营”。(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十六)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推动“非禁即入”要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七)优化职业资格管理。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关于降低或取消工作年限等规定,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做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制定出台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助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分批公布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全面推动企业面向职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各类院校面向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发挥社会评价机构作用,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持续推进)

(十八)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专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公示清算组备案信息,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指导简易注销试点地区及时调整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范围和公告时间,增加企业撤销及再次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功能。(省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九)便利跨省税务迁移。积极参与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进一步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省税务局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二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督导,坚持“一周一个成绩单、双月一通报”。开展“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协同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二十一)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部署,加快推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审批系统互联共享,深化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以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为重点,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组织实施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引领带动全省企业创新发展。制定实施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立重点企业技术需求定期发布制度,推动重点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增强产业链韧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三)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服务机制,优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增加网络审批功能,简化技术合同登记流程,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引导作用,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提高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投入加回比例。支持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保值增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四)推动双创示范基地提质增效。研究出台众创空间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孵化载体制度体系。组织开展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认定评价或评审推荐工作。建立双创平台绩效后补助机制,将申建国家级平台、毕业企业数量等指标作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服务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依据考核结果可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行补助。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智慧岛”建设的实施意见,标准化推广“智慧岛”双创载体。(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五)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强化科技创新融资保障,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推广“科技贷”业务,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运用大数据等手段筛选出省内高校院所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及时发现潜在的许可实施对象,利用专利开放许可等机制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部署,及时研究出台我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配套措施,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升人类遗传资源领域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河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河南建设考核内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七)强化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破除行政性垄断。加强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竞争问题研究,加大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围绕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聚焦社会关切,重点查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行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八)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九)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交易监管、评标专家管理、数据分析应用、异议投诉处理等方面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制度体系。推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示投诉渠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异议投诉在线办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完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风险管理,探索“双随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断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一)完善“互联网+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二期建设,建成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总门户。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做到违法线索互告、监管标准互认、执法结果互通,减少多头重复检查。推进风险监测预警,提升食品安全、危化品、饮用水等重点领域一体化在线监管能力。建设“豫正管”移动监管平台。(省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配套制度,及时更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公用事业、仓储物流、知识产权等重要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结合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推进联合惩戒制度化、规范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三)规范网络平台交易。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惩治力度,规范网络平台交易,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四)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按照国家部署,适时研究出台我省规范改进认证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强认证活动监管,做好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违法线索移交工作,引导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指导省认证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认证机构服务质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按照国家部署,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加大对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六)加强医药及化妆品监督监管。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全链条应用,2022年3月1日起将我省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全部纳入唯一标识范围。持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医用防护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七)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八)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省医保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九)继续推进跨省通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我省试点情况,确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5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进一步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衔接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改革的政策,推动实现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办理,实现50件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落地实施。研究制定我省全面做好电子证照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压实电子证照制证、用证责任,推动电子证照制作、汇聚、使用和系统融合及安全管理。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全豫通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建设省级12345热线平台。(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一)推进税费网上办理。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省税务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二)推动驾驶证电子化。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积极申请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试点,力争我省早日实现驾驶证电子化。(省公安厅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三)优化车检服务。开发应用高排放车辆检测预约小程序,提升车检信息化水平。优化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功能,积极推进公安、生态环境数据共享,优化车检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群众等候时间及提供材料数量。增加车检服务供给,探索允许具备资质、信用良好的汽车品牌服务企业提供非营运小型车辆维修、保养、检测“一站式”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年检、年审和环检“三检合一”检测能力要求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服务项目、流程、价格、投诉电话以及排放检测全过程视频、检测数据等信息,加大对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十四)优化公证服务。规范精简公证证明材料,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和在线查验,实现更多高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将市场化的业务交给市场,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益类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推动降低公益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五)缓解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拓展政务服务移动端“豫事办”、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异地就医线上备案渠道,推进全省所有统筹地区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根据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进度,做好全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确保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各省直管县(市)全部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移动端“豫事办”上线30个医保服务事项,实现全省6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结算。对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至少有1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省医保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六)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结合国家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发布我省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十七)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配套制度。持续抓好《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制定实施《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与奖惩办法》《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八)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研究制定《河南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九)治理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持续完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相关产权纠纷问题常态化解决。(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调解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矛盾。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一)政府带头守信践诺。完善政务诚信监测风险定期报告和预警机制,提升政务诚信监测治理质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二)加强拖欠账款问题治理。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受理平台,健全投诉受理办理反馈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三)清理不合理罚款。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组织清理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五十四)清理涉企违规收费。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省财政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十五)规范行政执法。继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加快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十六)创新优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严格执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等监管制度,创新执法方式,统筹执法资源,深入推行排污单位“一证式”“一体化”执法监管。通过激励性、差异化的环境监管执法措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快推进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畅通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着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五十八)加快建设开放强省。研究编制河南省“十四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开放强省建设规划,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十九)加快自贸区制度型开放。根据国家关于自贸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配套措施。(省商务厅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加强口岸国际合作。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布控指令,积极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便利措施落实。进一步加强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开展“国门绿盾2021”行动。(郑州海关、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一)优化外商投资审批服务。继续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或股比限制政策,持续清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准入限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健全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探索设立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引进。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我省特色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豫创业创新提供便利。建立外籍人士来豫快捷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境外企业从速从快办理商务邀请函,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充分利用“河南省杰出外籍科学家工作室”“河南省高校学科创新基地”等引智项目,支持引进国外顶尖人才,为开放河南提供科技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外办、省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十三)提升外贸便利化水平。推动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二期)建设,开发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监测、海关特殊监管区绩效监测和综合服务、智能卡口、出口退税等功能,持续推进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等信息平台合作,推动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办理,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制定实施“单一窗口”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国产密码应用等部署,加强平台运维保障。推行“互联网+稽核查”改革,通过网上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资料、视频磋商及在线核验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省发展改革委、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相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四)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提高口岸收费透明度。推动建立口岸收费成本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省发展改革委、郑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及相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五)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选取合适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监管试点,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郑州海关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六)加强中小外贸企业信贷、保险等支持。加大窗口指导与监管引领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等的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首贷支持力度,提供“一企一策”服务。督促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结合企业需求和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带动银行为省内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推动郑州市“外贸贷”融资平台和业务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十七)推广应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持续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参与主体范围,扩展跨境贸易金融涉及的数据资源,加大“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场景应用可行性调研力度,向国家提交新试点申请,推动新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在我省落地。(省外汇管理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八)支持发展海外仓。研究出台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辐射全球的海外仓服务网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完善改革推进落实机制

(六十九)加强改革统筹谋划。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回头看”,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到位。”(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推进)

(七十)积极开展创新示范。鼓励各地聚焦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领域,探索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的具体举措,建设一批省级营商环境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十一)优化市场主体服务。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企业服务办会同各工作组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十二)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完善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办法,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感受,强化大数据抓取、省直系统直接调取数据,减少对地方和企业的干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逐项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支持,形成改革合力。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力度,大力推进以“13710”工作制度为牵引的效能革命,将改革事项列入省政府督查范围,对改革推进迟缓、政策不落实的严格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21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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