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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用开封 发布时间:2021-10-25 文字大小: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中原股交中心、有关创业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完善提升支持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现就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是推动创业投资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及我省各级政府政策扶持,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全面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状况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为我省各级政府制定更有力扶持政策提供数据参考。

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流程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创业投资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一)备案主体与备案条件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符合《办法》规定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鼓励能备尽备。

(二)备案部门与备案流程

1.备案流程。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要分为线下审核和线上填报两个环节。一是线下审核。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在地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备案申请文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我委收到转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出《已予备案通知》,同时将《已予备案通知》抄送各有关市县发展改革委。二是线上填报。各创业投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线上备案管理事务。创业投资企业完成线下备案环节后,需登录“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国家系统)(http://sso.ndrc.gov.cn/login)录入备案信息。初次登录系统,录入的备案信息应与与纸质申请书一致。国家系统登录账号由系统自动发送至申请企业预留的电子邮箱。当年备案的企业,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2.备案材料。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及相关附表。附表包括《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创投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创投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创投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投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等。

2.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3.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5.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6.所投资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业务的,由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负责提交备案申请,除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各创业投资企业报送备案申请文件或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转报备案申请文件(一式三份)时,应将备案申请书以及相关登记表格的电子文本一并上报或转报。

三、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沟通联络,推动本地区尚未在国家系统中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并指导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支持和做好政策享受跟踪汇总统计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我委委托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协助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有关工作。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应严格依法依规,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协助审核、宣传推广、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门户网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并公开发布备案要求、申报材料及本地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及办公联系方式。

(三)强化考核监督。我委将会同河南证监局依据从国家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作为各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创业投资累计金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的打分依据。我委将不定期对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复查,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商财税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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